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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慈善协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8-17访问次数:


湘民民发[2007]9号
(2007年9月19日)


各市州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沈阳市宗教和工商联等部门成立慈善会有关问题的复函》(民办函[2007]4号)、《关于慈善协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民办函[2007]127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的文件精神,“民政部门主管的各级慈善协会具有社会募捐的功能应纳入基金会管理序列”,“纳税人通过其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要有“国务院民政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批准登记(注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我省慈善协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民政部门主管的慈善协会具有社会募捐的功能,应当纳入基金会管理序列,按照公募基金会的要求开展公益活动管理和使用财产。
    二、全省各级慈善协会具备《基金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公募基金会条件的应当到省民政厅办理基金会注册登记手续;不具备公募基金会注册条件的可以暂时保留社团登记,保持现有的登记体制和组织机构,但必须按照《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的要求修改原有的章程并报原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公募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后其日常管理工作由省民政厅委托市州民政局管理。考虑到历史原因现有慈善协会登记注册为公募基金会后可以继续保留协会名称,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三、为使我省各级慈善协会能充分享受国家有关法规政策,慈善基金在400万以下50万以上的县(市、区)慈善协会可以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州慈善基金会下设立县市区派出或代表机构(如:××市慈善基金会 ××县市区代表处),到省厅办理登记手续。
    四、各级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慈善办要密切配合,做好慈善协会的监督管理工作。积极宣传基金会管理的政策法规,指导慈善协会及时修改章程,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加强监管。年检时,应当对慈善协会进行财务审计,公布年度工作报告摘要。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公募基金会的要求,考核慈善协会的公益支持比例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及行政办公支出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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