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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慈善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7-07访问次数:


湘办〔2006〕22号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促进我省慈善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构建和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规范我省慈善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慈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慈善事业是社会大众的事业。大力发展慈善事业,上为政府分忧,下为民众解愁,是党和政府社会福利事业的拓展和延伸。我们国家已经把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党委、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慈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大力发展慈善事业,为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湖南做出积极贡献。
  二、认真组织开展慈善募捐活动
  (一)全省统一组织开展“慈善一日捐”活动。“慈善一日捐”活动内容为:从2006年起,每年10月份全省统一组织开展为困难群众和社会弱势群体捐款活动(原则上每年一次)。即在自愿的前提下,机关、学校、部队、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捐出一日节约的办公经费,干部职工每人捐出一日的工资。活动募集的资金归口到全省各级慈善会管理,纳入慈善基金体系,专项用于救助困难群众。
  省直机关及在长的省直属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中央驻湘单位和驻湘部队的捐赠活动,按党的隶属关系,由省慈善总会委托省直机关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军区政治部等单位分别协助组织实施,捐款统一交省慈善总会。
  市州的“慈善一日捐”活动,按党的隶属关系,由市州具体组织直属单位、个人开展,捐款统一交市州慈善会。
  县市区的“慈善一日捐”活动,由县市区按党的隶属关系,对其所在地单位和个人具体组织开展,捐款统一交县市区慈善会(没有设慈善会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接收捐款)。
  各级慈善组织要建立专户专帐管理捐款,接收捐款要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湖南省捐赠专用收据”。
  (二)各级慈善组织受民政部门委托承担社会慈善捐赠活动的日常工作。各地开展日常性的募捐活动,要在社区逐步设立捐赠接受工作站点,在有条件的公共场所设立小额募捐箱,同时向社会公布捐赠电话、账号和捐赠办法等。各级慈善组织要建立社会救助的数据库和救助台账。各级各部门应支持和协助各级慈善组织从本地实际出发,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开展一些影响面大的社会救助项目和救助活动,并围绕这些项目和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劝募,倡导国有、民营企事业单位和有经济实力的个人以专项救助基(资)金的形式进行慈善捐助,或以单位或个人冠名的形式进行慈善捐助,共同为发展慈善事业做贡献。
  三、落实支持慈善工作的政策
  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对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的发展给予扶持。
  1、各市州、县市区根据有关规定成立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在业务上接受省慈善总会的指导。
  2、各级慈善组织接收的所有捐赠款物,必须全部用于安老、扶幼、助医、助学、济困、赈灾等慈善救助活动和其他慈善公益事业。各级慈善组织接收的捐赠款物,由慈善组织建立专户专账管理,严格按捐赠人的意愿开展慈善救助项目或活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受和分配情况,定期接受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提高慈善工作的社会公信度。
  3、各级财政部门要为慈善事业的发展给予资金支持,财政部门根据慈善工作的需要和财力状况,在预算中合理安排工作经费和救助资金。
  4、切实加强对社会募捐活动的管理。除中央统一安排的民政经常性社会募捐活动、大灾之年以政府名义开展的赈灾募捐、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开展的募捐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社会上进行公开劝募活动。
  5、坚持捐献自愿、量力而行原则。不准下达捐赠指标,不准规定捐赠数额,不准摊派和变相摊派,不准从工资、津补贴中扣除捐资款。
  6、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7、慈善公益组织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捐赠款物使用情况、发布慈善公益新闻或广告所发生的费用,应当按社会公益广告的要求予以优惠或减免。
  四、加强对慈善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大局,高度重视慈善工作,把发展慈善事业列入议事日程,从组织机构建设、人员、场地、经费安排、慈善活动开展及政策上支持慈善工作。要指导和帮助各级慈善组织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办事,以取信于民,赢得社会支持。要指导和帮助各级慈善组织制定和推广慈善义工(志愿者)登记、培训、绩效评估和表彰等各项制度,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慈善志愿服务,促进慈善志愿服务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各级领导要积极支持和参与各类慈善活动。分管慈善工作的领导要及时听取慈善工作汇报,指导慈善工作开展,尽可能帮助慈善工作部门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及社会各有关方面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慈善工作。要加大慈善工作宣传力度,每年10月15日前后为“慈善宣传日”,各地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组织电视台、电台、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有计划地做好慈善工作专题义务宣传报道,促进我省慈善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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